的確,目前法律在對家暴事件訴請離婚條件上還有一些盲點
不過,很多受虐者是為了孩子,所以忍氣吞聲,造成一再受虐,可是法律有很清楚規定,只要受暴人能提出驗傷單及證人就能申請保護令,藉由保護令不但可以避免加害者的騷擾,也能專心和相關團體處理婚姻或子女監護權等法律問題。
所以如果一時還不能離婚,那就申請保護令先,至少可以保護自身安全
而所謂家暴案件,其實應分為「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罪,前者指殺人、傷害、性侵害等直接加害犯罪 ,後者指被告違反法院依家暴防治法所做的保護裁定
例如法院裁定某甲須遷出其妻住所或不得接近其妻三十公尺範圍,但某甲卻違反規定,則其妻隨時可報警將某甲拘捕。
不過話說回來,保護令的期限只有3個月,而且只能申請延展一次,
要有最近3個月的連續驗傷單來證明家暴的持續性,這種要收集驗傷單才能成功訴請離婚的方式無疑是有問題的
不過也別灰心,現在婦女團體很多,可以求助於她們這些相關單位,有時候一個人孤注一擲,不如多些人手來幫忙,畢竟裡面也有很多遭受到相同待遇的婦女。
以下是相關聯絡單位資料
http://www.sw.tpc.gov.tw/113850/臺北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網站
http://www.moi.gov.tw/violence/index.asp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http://www.marryprotect.com.tw/merry_05_006.htm中華民國婚姻危機處理協會
希望這些小資料能幫上光犽的朋友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