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強制機車責任保險 ?
政府為了保護車禍受害人的權益,自八十八年度起強制規定只要是汽、機車的所有人都必需 投保強制第三人責任險,目的在於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一旦肇事者逃之夭夭或無法承擔理賠責任時,至少受害者還能得到政府固定金額的賠償。本險係承保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保 險公司對受害人或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依保險契約規定對受益人給付保險金,不論驗車換照或路邊臨檢臨 檢均需出示強制保險證,一旦被舉發未投保強制責任險者,將處罰鍰NT$6,000至NT$10,000元並吊扣牌照;未投保而肇事者,將處NT$12,000至NT$15,000元罰鍰。 在投保強制機車險後,當不幸發車禍致使身體傷亡時,受害人可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受傷醫療費用每人最高新台幣20萬元,生死亡保險金定額新台幣140萬元。值得注意的是,強制機車責任保險對於僅涉及一輛汽﹙機﹚ 車的汽車交通事故之駕駛人不賠償且只是一最基本理賠給付,並不包括因本身過失需賠付對方的修車費用或財物損失;此外,保險金額有限,面對受害人高額的求償金額往往無法負擔!
說明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自1998年開始施行,汽車自當年1月1日起納入該保險投保範圍,機車自1999年1月1日納入該項保險,截至93年1月5日止,目前全國汽車投保該保險已六百一十三萬輛,機車八百一十萬輛,總超過已有超過一千四百二十五萬輛汽機車已投保該項保險。以九十一年為例,全年理賠件數為十一萬七百六十九件,理賠金額為新台幣一百二 十五億餘元,可見本保險影響民眾權益至鉅。其中機車部分數量,約占二分之一,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並自八十八年度起將強制機車責任保險納入實施。據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統計,以2001年為例,汽機車事故發生而保險公司已決付死亡保險給付6’290人,殘廢給付17’161人,醫療給付102’376人,此外特別補償基金2002年度受理補償件數計700件。然而得到合理或足額理賠金的案件一直爭議不斷。
強制險三大給付:
一.醫療給付:每人每一事故實支給付總額以20萬元為限。
傷害醫療給付分為四部份:
a.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以及救護車費用。
b.診療費用:病房差價(日額1’200元)掛號費、膳食費(日限130元)及義肢裝置費用。
c.接送費用:指轉診、出院及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
d.看護費用:指特別護理費、看護費等。但以傷勢嚴重並經醫師證明為必要者為
限。(每日1’000/最高30日)
二.殘廢給付:依殘廢程度分為十五等級一百六十項(7萬~150萬)
三.死亡給付:每人以150萬元為限。
四.理賠無上限(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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