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篇主題後,也來談談在加拿大的「性騷擾」的法律,希望這些能作為大家的參考,也請不妨以平常心看待。若有意見,也請不吝提出指教,以下是吾人的經驗談,趁此良機提出來探討,先行謝謝各位的興趣與耐心的看下去。
從一個來自從來都不知「性騷擾法」(Sex Harassment Act)為何物的我,自25年前一踏入加拿大,在剛使用第一次多倫多電車時,便碰上了個人史無前例的被騷擾事件,由於當時只剩後座有空位,也正合我隨時隨地的肌肉伸展運動習慣,結果一坐下,在我左方的一位白人女性,竟然趁機摸我屁股好一大把,順口說了句: Muscular guy, your are very healthy! You got a sturdy butt! (猛男,你很健壯,你的臀部好結實呀﹗)當時的我,並不覺得她是懷有惡意的,因為經常被讚美的已經習慣成自然了,雖然那位女士老了點,有點肥胖(年約38歲,白人),就在與此同時,有位年輕的女白人學生(按照那路線,應是母校多倫多大學的學長)頓時的站起來,正義感凜然的訓斥她說︰That′s against the law, you got to stop! (住手! 那是犯法的),一時間我丈二金剛,摸不著頭腦,我怎都想不通這是犯了什麼法?
兩個星期後,我定居在魁北克省的蒙特婁,為了做生意,我去上法律課程,並把這問題向教授請教,結果他要我私下同他描述細節(滿注重隱私權的),我一五一十的詳述,他告訴我說︰你有權告她﹗並問道︰你有沒有收集目擊者的聯絡電話?這不能等閒視之﹗當然,在無證人的支持下,下文也就不了了之。不過,在那法律教授的指導下,我到圖書館查詢資料,學習到了所謂的「性騷擾」的定義,它可分為兩種,也就是說,在未經過你的同意下,以「口頭」(verbally)或「肢體」(physically)兩種方式中的任何一種,不管在任何情況下,只要未經你允許在先,而被口頭或肢體上的騷擾,不管你感到愉不愉快,此即構成刑事犯罪,屬現行犯可以立即招警扣押,到法院討回公道;另外,也學到如自己的女兒、配偶等在學校或上班地點,如果上司或同事也來騷擾的話,可以明確而嚴肅的「大聲」告訴他,我不喜歡你的觸碰動作(如吃豆腐)或口頭上的輕浮(如談論性事或不恰當的性暗示)等,並且要公開的表示,及時掌握到周圍附近的目擊證人,就算他是經理、老板的也要馬上撤職並移送法辦。
再談一則,親蜜如配偶者,在家中也一樣,加拿大的法律,嚴格要求對人與人之間的絕對尊重,就算夫妻也不能隨意的侵犯到對方,例如,夫妻間有任何一方,在「心理」或「生理」上不適合諸如行房或前戲等性行為時,其間,若有一方執著,用強,強行霸王硬上弓等,而未獲得對方的同意,侵犯未授權的肢體主權時,就構成「性騷擾」、「強姦」、「剝奪個人自由」與「妨礙性自主權」等四罪。個人從報章媒體也學知,若在女性月經生理期間,只要她說「不」,那就是百分之百,絕絕對對的「不行」,若敢踐越,女方報警,法官馬上判男方要保持至少500公尺的距離,避免再度騷擾她,如違犯即送監執行,絕不寬容﹗(No tolerance allowed﹗)
綜合以上,以來自東方亞洲的我,在當時來說,認為加拿大的法律似乎有點小題大作,但隨著時光的移轉,漸漸的體會到他們訂此嚴厲法律的用心良苦,想想看,誰無妻子女兒,若無此法的約束明文在先,那豈不天下大亂。
再提供一加拿大的法律心得,若有任何受到不法侵犯的不幸事件發生時,務必在第一時間爭取報案,否則,視同個人的默許,案發當時就該報案,否則 You let it built up, you deserved it! (那是你縱容的,活該﹗)
喜歡一個人是無可厚非的,但在手段上應理智、合情、合理、合法切勿以身試法。換句話說,也就是咱們中國人的「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精神之再現。
再次的謝謝大家,請踴躍參與討論﹗
此帖於 2006-07-10 05:20 AM 被 grc45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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