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grc45
性騷擾和挑情,其間並無多大的差別,我也請教過不少過來人,因為疑問實在太多了﹗據得到的解釋為,若有一方不願意、不領情、不舒服、不自在即構成性騷擾的定義,嚴苛吧﹗不過,這也教育大家要懂得尊重、協調、互動,用另外那些更文明的方式來處世,豈不是一樁美事﹗在加拿大,很少人會去觸犯這些法律條文。所以,您可看到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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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性騷擾與挑情是有差別的
像那位仁兄去碰女孩子的腰部就是性騷擾
但有些時候的打情罵俏的碰觸就不該是性騷擾
只是這對第三者來說有時是很難去判別的
以前的票據法是可以判入獄服監的
後來更改了不用坐牢
我想這都是過度使用法律來制裁的心態
尊重對方不是靠法律來促成的
美軍在海外常發生強暴婦女的事件
尊重婦女如果只靠刑法來約束...那往往只能在治安良好的地方有作用
一旦失去約束力...就很容易如脫韁野馬一般的放縱
像這次事件中的男主角確實行為不當
但覺得判的太重了反而未必是件好事
最近有個偷拍狂已被抓三次了
但每次都被放出
撫摸一下女子的腰部被判六個月
而偷拍女子的裙底內褲卻沒事
我不知道這該算是哪門子尊重女性的法律
大罪大罰...小罪小罰
輕罪重罰...也許是對女子的一種保護
但我不太贊成如此
該什麼樣的罪就該如何判才對
就好像考零分的與考五十九分的都一樣的處罰
以不及格來說他們都是一樣的
但還是有著很大的差別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