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7-11, 03:1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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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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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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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grc45
我想法官在判刑前,應有考量被告是否有前科,若有的話,大多會從重量刑,應該是這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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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就該像是一把尺吧
多少刻度就該是多少尺寸
輕罪重罰就像以少報多的方式
也許對這個事件來說並非很重要
但這不也是台灣自由心證混亂的表象嗎
不依循尺度只隨著個人的偏好喜惡來決定
性騷擾不是件對的事情
但將尺度擴大來嚴懲
那也是不尊重法律的表現
並非要爭論這件事的如何啦
而是對事件的基點必須要公正
對方做錯了是該要處罰
但處罰過頭了難道就不是一種錯誤嗎
這不是大快人心的事
當執法者失去公正的心態比犯法者更可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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