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fishiii
抱歉..我插個話..我想barrielee大大此篇文章評論廉政公署的成立..其用意在於針對貪污問題,廉政公署打擊貪污犯罪超然公正的地位及反賄賂條例公權力的伸張。
並藉此引伸臺灣何時才能有如此的單位及公權力是否完全伸張?
香港貪污問題之嚴重,而導致成立廉政公署之成立。在於原本制度已無法阻止香港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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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 其實我討論的重心都放在香港廉政公署的《防止賄賂條例》第十條,就是這條例發生最大效用至使香港人能擁有一個清廉政府,問題是台灣的政治人物及老百姓能否接受這種新的遊戲規則?如果以現今的政治環境,公職人員財產暴增,金銀珠寶多到用不完,我們的司法要拿出"直接證據"才能定他們的罪,廉政公署也好,反貪署也罷,沒有類似第十條的規則等於廢了武功,根本沒法達到肅貪的效果!
我發表這篇主題,是感慨現今很多替陳水扁辯護的人,都以沒有"直接據證"為由替他開脫!如果我們有第十條的法則,陳水扁多年來增加的財產與他公職收入不相稱時,他本人就必需解釋清楚,而不需大家拼命爆料找證據!
我不知是否香港人的水準比較高?至今仍沒有人質疑第十條的公正性,因為在台灣有族群藍綠對抗,公職人員如果有財富收不不相稱,作出辯解或提出證明時,因不被接受而定罪,必然會說成是政治逼害,鬥爭沒完沒了...
就像再多人認為陳水扁對於發生在自家身上的弊案沒有交代清楚,他本人硬說已經說得清楚,最後即使我們有第十條又如何治他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