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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9-24, 03:42 PM   #9 (permalink)
sco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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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barrielee
這一點 我必需更正一下
這是法規,不只是基本保障
法律規定下的訴訟程序,對香港最高法院判決不服,可以上訴到英國終審法院(也是英國人法律訴訟最後判決的地方),而97回歸後把這項法令規定修改,香港自己本身就有終審的判決,不過事實上,香港政府曾因大陸人非法在香港居留的問題在終審法院判決敗訴,最後申請中...

基本保障的具體就是法規
為什麼需要更正?
我說的是對人民的保障與行政法規
這是兩回事
有何需要更正?
我國憲法裡規定人民有就學的權利
在行政法規裡,規定的是行政人員的義務
這不就是兩回事?
為什麼需要更正?
scotty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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