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9-24, 10:5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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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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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barrielee
終於找到您誤解的源頭
廉政公署成立之初肅貪對象是公職人員,但也包括全體百姓
是第十條只針對公職人員,不是針對老百姓
即一般老百行賄或收賄,經檢舉廉署人員去查證,經確定犯行才被定罪,而不需自己說明財富來源
我之所以舉香港市民可以到英國打司法是法律規定的訟訴程序,也是證明英國在香港定的法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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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是說
英國對殖民地人民給予基本人權保障
但在行政上,還是包含著殖民地因素
您再提到民事、刑事
那行政呢,在那時,也是完全按照本地的行政法規將港人完全地視為英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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