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日前去警局報案
因為 網路交易 被騙了
本來 小弟是要報「詐欺」(虛擬貨幣買虛擬道具)
可是警察一直說是「妨害電腦使用」
問題是 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的法條似乎是規範電磁記錄入侵、修改...等
與本案的犯意不同
本案乃網路上行使「詐術」犯案(買A貨 卻給B貨)
ㄠ了很久,警察仍堅持以「防害電腦使用」報案
事後 小弟有在網上查出相關的判決 是以「詐欺罪」結案(93年的判決 已修法有「妨害電腦使用罪」了)
請問:
一、警方硬要以「妨害電腦使用」報案的目的是?
二、報案類別不符,是否會影響後續的調查?
三、可否向承辦分局申訴更改為「詐欺」?
謝謝熱心大大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