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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7-01-19, 02:18 PM   #2 (permalink)
Ding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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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國務費案 不容無限上綱 府官員拒出庭 十足藐視司法

中國時報 2007.01.19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900008,00.html

王己由/新聞分析

國務機要機要費案再開庭,法院傳喚的五位總統府官員,包括秘書長陳唐山在內,都具狀表明「有正當理由可不出庭作證」。陳唐山等五人拒絕作證的理由如果能夠成立的話,無異擴大了憲法總統權限,和曲解刑訴法「公務員拒絕證言權」,讓法治成為帝制。

四處拐彎 曲解拒絕證言權

法律的標準,原本該一體適用,不容打折,但涉及陳水扁總統一家的國務費案,呈現在國人眼前,卻是處處轉彎,先不論總統夫人吳淑珍四度請假,陳唐山等五位總統府官員,抬出所謂憲法專屬總統國家機密特權、刑訴法「公務員拒絕證言權」…等種種可不出庭作證理由。陳唐山甚至說總統有國家機密特權,「超乎機密法的絕對機密。」

至於他即使看到甚麼也不能說;沒看到的,更不能說。他也要求總統府的科員,不能出庭,擺明不把法律看在眼裡。

依法論法,我國憲法何來有「專屬總統國家機密特權」的保障條文?至於刑訴法一百七十九條的公務員拒絕證言權規定,須有「妨害國家利益」情事,公務員才能就其職務應守祕密的事項拒絕作證。

抬出大帽子 只為一人利益

國務費案,合議庭傳喚陳唐山等五位府方官員,只是要了解、釐清總統府有關國家機密核定的流程和相關規定,作為判定六件外交事項,到底是不是國家機密。亦即僅就公務程序,無關實質機密內容,和妨害國家利益有何關聯?

如此大帽子,說穿了只是為陳水扁一人利益,才無限上綱到憲法,以及曲解法律規定。如果法律因一人之故,就可有不同解釋,進而擴大保障範圍的話,是不是總統府內任何員工,下從工友、司機,逐級而上,都可據此聲稱和國家利益有關,不出庭作證?

使拖延戰術 阻礙審判進行

公務員有無拒絕證言規定,也不是當事人自己說了算,須由職司偵審的檢察官、法官認定。除陳唐山外的另四名府方官員,就算真的有拒絕證言情事,也應該到法庭內說明,連庭都不出,根本十足藐視司法權。

國務費案審理迄今,國家機密認定與否停滯不前,是誰在拖延程序,想法設法阻礙審判進行,國人自有定見。不論總統府是沒有,還是不願拿國家機密核定文號,甚至連作證都拒絕,在這種情況下,原本就有審查行政權的司法權,自可依憲法賦予法官的審判權,自行審查認定機密。否則長此以往,國務費案再審個三、五年,恐怕都無法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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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聽爺爺講了一個故事 故事裏的事是那昨天的事
故事裏有好人也有壞人 故事裏有好事也有壞事
故事裏有多少是是非非 故事裏有多少非非是是

故事裏的事,說是就是,不是也是 故事裏的事,說不是就不是,是也不是

故事裏的事也許是已真實 故事裏的事也許是從來沒有的事
其實故事本來就是已故事 故事就是故事 故事就是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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