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2007.01.19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900009,00.html
劉鳳琴/特稿
國務機要費案裡的六件卷證是否為國家機密,在府方刻意拒絕提供核定文號下,至今無解。其實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五條規定,核定國家機密不得基於隱瞞違法為目的,而國務機要費案總統已被認定涉及貪汙,只因受憲法五十二條規定暫免訴追,故府方根本不可以國家機密搪塞。
其實陳水扁不是不知道法院要的只是一個核定文號,非關文件內容,有核定,就告知文號,無關洩密,但迄今猶藉詞推拖,法界相信,這六件工作應該都沒有核定。
國家機密不是耍嘴皮,口說機密就算機密,以絕對機密而言,總統當然有權核定,但也必須要有核定的動作才行,且即使等級最高的絕對機密,保密期限自核定日起也不得超過卅年,陳水扁所言「死了也不能說」、「要帶到墳墓」,與國家機密保護法所訂定的也明顯不符。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一條明文規定,國家機密制度,是為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的資訊,涉及國家安全或利益時,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機密等級。
同法第五條並規定國家機密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為之。且核定國家機密不得有以下四種目的,一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二為限制或妨礙事業公平競爭;三掩飾特定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之不名譽行為;為拒絕或遲延提供應公開之政府資訊。
如果卷內的六項工作,並未核定為國家機密,那案子起訴後更不得基於隱瞞違法的目的,再來認定為國家機密,檢辯在爭論那六件工作是否為國家機密時,似乎都忽略了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五條的重要規定,犯下「只見秋毫,不見輿薪」的毛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