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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7/01/26 04:09 記者: 林淑玲/台北報導
陳水扁總統在釋憲聲請書強調,檢方將他列為「未經起訴之共同正犯」,使他不能主張被告的防禦權,無異使他陷入「俄羅斯輪盤」的死亡遊戲,對他的傷害,遠甚於「直接起訴總統」。
他並主張,憲法五十二條對總統的保障,應包括名譽、信任、尊崇等國家元首象徵地位之保障。
陳水扁甚至指控,偵查或審判程序對總統所造成的身心壓力,使其無法專心致力國政,都應屬於「妨礙憲法賦予總統之職權、地位與功能」。
針對地檢署反覆重申,並未起訴陳總統,不觸及總統刑事豁免權。陳水扁反駁指出,起訴書認定總統為「未經起訴之共同正犯」,並將總統夫人以共同貪汙及偽造文書罪嫌提起公訴,已侵害總統刑事豁免權。
陳水扁更主張,鑒於總統憲政地位的重要性,所謂「避免妨礙憲法賦予總統之職權、地位與功能」規範目的,應作最廣義的理解。不僅包括現實上或客觀上使總統完全不能行使職權之情形,如逮捕、拘提、羈押等有關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亦包括各種造成總統行使職權之事實上干擾或妨礙,如傳喚、訊問、限制出境、搜索、扣押等。
陳總統強調,法律責任追究,對總統行使職務可能造成瞻前顧後的影響,以致減損其作成決策之自由空間,以及開啟刑事偵查與審判程序對於現任總統之「尊崇」與人民政治信任之不利影響。
陳水扁援引大法官會議三八八號解釋認為,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目的包括「(國家元首)特殊身分所為之尊崇與保障」。由司法院使用「尊崇與保障」一詞,對憲法第五十二條的規範目的亦顯採廣義解釋。
陳水扁認為,任何刑事案件所認定的真實,當不能以檢察官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片面認定,而是必須經法院審理與辯論之正當法律程序,否則直接審理主義、言詞辯論主義等刑事訴訟基本原則都破壞無遺。
對於檢方的起訴內容,他也高分貝抨擊,由於總統在刑事訴訟程序上並非居於被告地位,被告依刑事訴訟正當程序所享有之保障(如辯護權、緘默權、詰問權等),總統並不能享有。反而總統在刑事訴訟程序上為證人,負有作證義務,將受到檢察官之詰問,且受到偽證罪之規範。
他強調,這項結果導致,總統實質上為本案之共同被告,程序上卻不能主張被告之防禦權,其地位更劣於被告,這種情形顯然使總統比「受刑事上訴究」還更欠缺程序保障,嚴重違反憲法第五十二條意旨。
那當初向全國喊話「一審有罪就下台是喊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