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四法
http://www.post.gov.tw/post/internet...x.jsp?ID=40815
郵政法:
第三條
交通部為提供郵政服務,設國營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第六條
除
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
運送機關或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郵件之遞送。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為營業者。
二、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遞送與貨物有關通知以外之郵件者。
政府帶頭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