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3-29, 11:5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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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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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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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Yi1068
約定執行事項:
應該是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契約協議內容,主要是針對如何執行保障受益人的事項。
而立信託契約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委託人,即信託受益人)為確保履約之能力......
上列者,委託人應為一法人(亦即一公司或組識),所以才會出現委託人即信託受益人,如此才得以保全公司之資金不被不肖人所挪用。
以上均為個人想法,另可請教專家,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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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來越複雜,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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