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Lcode=D0080029
第一條明文
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九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但請回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Lcode=K0040012
並查找 "第九十二條第三項"
結果是 "無"
可能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九十二條
已於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修正
舉個例子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是依據 檢肅流氓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二十四條訂定之
而
檢肅流氓條例
確實有
第24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細則通常 自(母法)施行之日施行
也就是同時施行
但 母法 沒有指明有子法時
子法 的總則第一條亦 無依據之母法
此時
子法的合法性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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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或許覺得很無聊
有什麼好講的
因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是一般人最常遇到的
如果 處罰依據 有問題 ...
不過一般民眾都是 不會這麼吃飽沒事幹(花錢了事)
不會有人因為不想繳$$
而把抗告層次提高到 法學層次
甚至憲法層次
另一個原因也是
最近看新聞 有越來越多民眾 小蝦米贏大鯨魚
所以才覺得這個漏洞很有趣
(或許是 立法委員想嘉惠大家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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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到主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92條 只提到 "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但總則有問題
所以姑且不去 "交通部 與 內政部" 找
沒有母法授權的子法
還有合法性嗎?
細則通常由行政機關之法規會研擬
而母法則是立法機關逐條訂定 (雖然絕大部分也不是立法委員寫的...)
如果行政機關可以隨意妄為
那立法機關又有什麼立場~
+++++++其他依據+++++++
法律保留原則:人民權利義務或政府組織等重要規範須留待法律制定,行政機關不得以行政規則定之。
積極的依法行政,是指即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因憲法已將某些事項保留予立法機關,須由立法機關以加以規定,故在法律保留原則之下,行政行為不能以不牴觸法律為已足,尚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