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barrielee
其實這個案子一直沒有直接證據,所以才有這麼大的爭議,主犯當時犯案是現役軍人,適用於軍法以至七早八早執行死刑
司法制度必要建立在證據的基礎上,好比李泰安的搞軌案,個人認為他們兄弟二人有犯案,但是,在直接證據不足下判李泰安無期徒刑,這也是很多學法的人無法認同
同理,哪怕蘇建和三人真的有殺人,可是不能只用自白而沒有直接證據就判人死罪,這才是人權團體無法接受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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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難怪爭議這麼大
那….可以請教大大
主犯和受害者一家人有淵源嗎?有啥深仇大恨要致人於死甚至滅門?
我記得法官是認為被害人身中數十刀,不盡然是一人所為
為什麼檢方會只憑主犯的第二份自白書就認定蘇案三人是共犯?
好多疑點

真的是個懸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