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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物保護法-總則 
 動物保護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制定本法。動物之保護,
 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有特別之規定者,適用其他法
 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
 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
 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二、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
 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三、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四、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
 、試驗商品、藥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
 應用行為。
 
 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
 管領之動物。
 
 六、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資料提供:沛錸寵物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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