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幾題算法,如有錯誤請指正,僅供參考:
(一)、王小明死後留有遺產1200萬,有配偶小花、父母、及兒子、女兒。
依據民法1138條,父母系第二順位繼承人,因有前順序繼承人,故無權分配遺產。分配的比例依第1144條規定其應繼分:一.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配偶及兒子、女兒平均分配,各得400萬。
(二)王小明死後留有遺產1200萬,有配偶、父母,無子女,兄弟。
依據民法1138條,兄弟姐妹為第三順位繼承人,因有前順序繼承人,故無分配權。
分配的比例依第1144條規定,其應繼分:二.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配偶分得1/2,父母分得1/2
配偶600萬、父300萬、母300萬。
(三)王小明死後留有遺產1200萬,有配偶、兄弟姐妹、無父母、無子女。
分配的比例依第1144條規定,其應繼分:二. 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配偶分得1/2,兄弟姐妹分得1/2
配偶600萬、兄150萬、弟150萬、姐150萬、妹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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