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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7-10-15, 09:24 AM   #49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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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古里特 查看文章
我有個小小的問題
希望女性同胞別鞭得太大力
許多夫妻離婚之後,都要付給女方贍養費
這是要看女方的經濟能力還是什麼依據?
是用甚麼依據來判斷要付給女方贍養費?

資料來源: http://taiwan.yam.org.tw/nwc/nwc3/papers/forum443.htm

我國民法親屬編關於離婚贍養費給付制度,僅於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此一條文自民國二十年施行迄今已逾六十餘年,條文簡陋(僅規定要件,對於給付標準、計算依據、給付方法均付之闕如)、條件嚴苛(限於裁判離婚且無過失之一方始得請求)、法院實務上見解一陳不變(均係以雙方當事人之身分、地位、生活程度等抽象標準核計贍養費之數額),未賦予時代新義(未考慮物價生活指數的調整及贍養之目的,且無保全措施),致法律無法保障離婚配偶,甚至可能成為離婚條件之要脅,對於經濟上之弱者,尤其是女性,非常不公平,而為惡法。


簡單的說:看兩造如何協議的

此帖於 2007-10-15 09:41 AM 被 Admin1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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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里特 (2007-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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