蠻羨慕g大叔的生活環境,以及加拿大政府的效率。
不過我有一點疑問是..這人行道是您的土地還是屬於公共空間呢?
我不清楚加拿大的法律制度跟行政機關的行政流程..
但我很清楚..若在台灣,若是您私人的土地...絕對不可能會有政府機關幫您整修人行道。因為..這是觸犯圖利罪嫌..一旦作了..那個承辦的公務員得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即使是公有土地..但因為若只有一戶或兩三戶住家...仍然可能會被檢舉起訴。
在台灣..這一種效率的工程是無法的..除非是災害搶修工程才有可能發生。
因為這是台灣法律制度的缺陷..為了防弊..層層的限制..
種種的行政措施都被束制住,要照程序走完,都是1、2個月後的事了。
另外台灣檢調單位的認知以及辦案態度,是以有罪認定及羅織罪名的思維。
所以辦工程的公務員,接到陳情的工作的第一個想法不是趕快把工作辦完成..而是在簽文蓋章時,想的是..這樣辦會不會圖利???會不會有問題???能拖就拖..被罵也無所謂..因此公家機關不敢求進步或者行政效率低,不是沒有原因。有一種是公務員怠惰,但更多的原因是人人怕司法的白色恐怖。
也許大家不怎麼瞭解或理解,但現階段工程生態就是如此..
所以..要有像加拿大這一種行政效率,非常困難,應該說不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