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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7-11-16, 04:51 PM   #4 (permalink)
barrie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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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atie 查看文章
還可以選擇「拋棄繼承」這一種方式

補充說明:
「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拋棄繼承的權利。
繼承人不得只就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部分拋棄,而須就全部的遺產拋棄,此當然包括財產。
繼承人如果想要拋棄繼承權,應該在知道得為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
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人的人。
一經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的通知後,溯及至繼承開始時發生拋棄的效力,
也就是不取得被繼承人的權利及財產,也不負擔被繼承人的義務及債務。
而拋棄繼承跟限定繼承不同的地方,是當繼承人中的一人拋棄時,
其效力並不會及於其他繼承人。
「拋棄繼承」則是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包括財產及債務)
拋棄繼承的權利。當繼承人已清楚知道被繼承人的債務大於財產時,
或者繼承人根本不想繼承遺產時,繼承人可以在得為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
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的主張,並書面通知因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人的人。

如果背債人已清楚知道他的父親所留下來的遺產,債務大於財產
也不想「父債子還」的話則直接可以選擇「拋棄繼承」,以免去繁雜的後續處理程序。
台灣社會很多個案常有不負責任的雙親與子女不相往來,或與子女鬧翻,去世後子女才知道要揹負債務,通常早就超過2個月,想拋棄繼承也來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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