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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7-11-17, 04:12 PM   #5 (permalink)
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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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tie 查看文章
還可以選擇「拋棄繼承」這一種方式

補充說明:
「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拋棄繼承的權利。
繼承人不得只就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部分拋棄,而須就全部的遺產拋棄,此當然包括財產。
繼承人如果想要拋棄繼承權,應該在知道得為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
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人的人。
一經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的通知後,溯及至繼承開始時發生拋棄的效力,
也就是不取得被繼承人的權利及財產,也不負擔被繼承人的義務及債務。
而拋棄繼承跟限定繼承不同的地方,是當繼承人中的一人拋棄時,
其效力並不會及於其他繼承人。
「拋棄繼承」則是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包括財產及債務)
拋棄繼承的權利。當繼承人已清楚知道被繼承人的債務大於財產時,
或者繼承人根本不想繼承遺產時,繼承人可以在得為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
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的主張,並書面通知因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人的人。

如果背債人已清楚知道他的父親所留下來的遺產,債務大於財產
也不想「父債子還」的話則直接可以選擇「拋棄繼承」,以免去繁雜的後續處理程序。
「拋棄繼承」
這些個字看在個人眼裡真是感慨萬分地礙眼
繼承為何要拋棄
就以樓主所言
立法或修法解決就好
為何還得由子女提出
說句良心話
現今很多為人父母地行為或舉止
早就為人詬病了
不但負債累累
而子女跟本無從查起
但若一疏忽可能一輩子翻不了身
就得背負壓垮身心而來地債務
因此
這些藍綠立法委員諸公
就只會怠忽職守
不去加以解決這嚴重地問題
反把它丟給無辜百姓自己來處理
所以這些藍綠立法委員諸公真的是要不得地瀆職行為
由上所敘個人才覺得
這次地修法應溯及既往且不能只限定未成年子女才是為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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