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4-07, 02:2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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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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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mmsean
前一段時間我朋友發生交通事故是上午上班途中,他因對肇人騎機車左轉未讓直行車先行,擦撞到朋友後導致我朋友鎖骨骨折及其他的擦傷、挫傷,重點對肇人又肇事逃逸,再來朋友自己爬起後請路人並且提供手機給路人打119,並路人告知我朋友對肇人行的方向,之後朋友到了醫院警員也到醫院馬上幫我朋友酒測,酒測結果是正常,之後朋友出院至交通分局去辦理相關文件時,詢問警員是否有幫對肇人酒測,他卻說他忘了,沒有做,直接回答說:我有跟他聊聊,沒有聞到對擎人的身上有酒味,這算是正常嗎?
之後我朋友的機車當時有被路人移動過,之後警員說因該事故地已被破壞,現場圖無法劃剎車痕及事故位置,這樣對嗎?
依我自己的判斷對方有越過雙黃線(因他公司就在事故地點的對向左上方),警員說並未當場看見,所以沒有開罰單,是這樣嗎?
再來當時我朋友第一次錄筆錄時有要提告對方(當時警員有錄音),警員本來說我朋友並沒有要提告對方,警員之後查看筆錄內容後卻說自己漏掉也沒有寫到,第一頁卻有寫雙方不提告??而這名警員叫我朋友調解不成再來提告及重錄筆錄,這樣對嗎?這該如何處理?有沒有相關法條可以提告這名警員呢?
而為何我朋友去拿現場圖及事故照片時,不能給酒測的照片,且現場圖並無剎車痕及事故位置,我該如何幫我朋友處理?現在要提告,該要準備什麼有利的證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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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肇人當天下午警員就已找到,但未進行酒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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