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撞死人的新聞幾乎天天發生
會被判刑坐牢的少之又少
看到很多報導,實務上,跟受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刑事上法官會判緩刑,林曉培就是這樣,一條人命賠錢了事,連牢都不用坐,台灣的司法實在是,據說很多時所謂和解是受害家屬被"惡勢力"的壓迫不得已,個人認為不管有沒有和解,酒醉撞死人必需坐牢才會有點阻嚇作用
去年水果報有一則酒醉駕車的新聞,一男一女酒駕撞到共乘機車的二人,後座的年青人還被車鈎到褲子拖行,中途不斷拍打車開求救,之後車主發覺有異停車查看,人已活生生的拖行至死,還把屍體丟到路邊,然後開車離去
事後水果報有跟進報導,法官重判酒駕者開車的男生"無期徒刑",副座的女生"15年有期徒刑",其原因~沒有跟家屬和解及這對男女在法院還是亳無"悔意"推卸責任
法官怎樣判原來在於"事後有沒有悔意"及"和解"?
悔意可以演出來,和解?如果有黑白道背景誰敢不和解?
此帖於 2008-04-12 11:30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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