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院罰官員 恐違憲
新政府上任,奪去政壇鎂光燈焦點,大幅壓縮立委表現空間,立法院則以有如「搶舞台」的方式,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要求行政官員如果無故不到立院備詢,就要處3萬元罰鍰。但未來不僅可能根本罰不到錢,條文本身除了煙火效應外,甚至已經違憲。
立法院昨日初審通過,如果官員未來無故不到立院備詢,將罰鍰3萬元,還可以連續處罰。就法論法,憲法第67條第2項已明定,立法院對政府人員只能「邀請」其到會備詢,顯示當初制憲的精神,並不包括對質詢權賦予強制處分,亦即官員受邀質詢,沒出席,並不能以罰鍰做為處罰。
再者,罰鍰指的是行政處分,既然是行政處分,只有對行政機關中違反行政業務才得以處罰,立法院是不是行政機關,立委自己很清楚,何來罰鍰之權?此外,立法院也沒有訴願會,並無救濟制度,若還要另訂規定,罰鍰將由官員自付,立論基礎更顯薄弱。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43683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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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啦...
還是落實監察業務吧
要不然就只能等兩年後的修憲公投了
短期內也只能靠官員的品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