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mini
要告別人就要負舉證的義務
(除非告訴方被打成重傷害之類的,才會轉為公訴罪)
驗傷單只是其一方式
如果能找到多個證人
也可作為一告人的依據
就算傷害不成
拍人肩膀+恐嚇他人財物身體之危害
只要能舉證
也可告 xx恐嚇罪
驗傷不一定要當時取得驗傷單,
只要去醫院就診,留下就診記錄,將來萬一有訴訟發生時,還可以請法院調取醫院病歷。
P.S.須注意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必須自知悉犯罪行為人之時起六個月提出告訴,否則即不得再行提出告訴。
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證據」仍占了舉足輕重的地位,因此,在提起訴訟之前,一定要將前面提到的證據充份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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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知悉犯罪行為人是指事件發生的時間還是從對方傷害自己開始算起
這我有點不懂,再說人證除非講出事情真實狀況,否則萬一原告與人證聯手要害被告,說出一些跟事實不符的證據,那豈不是污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