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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7-28, 04:18 AM   #8 (permalink)
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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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小弟早就看到這篇文章了
說實在的不太敢回

因為小弟不才
實在不知道要怎麼回這樣的文章又不得罪人

當然mini版大已經將"法"上的狀況詳細回覆了
小弟似乎也無需再畫蛇添足

不過既然"尊敬的"A大及"可愛的"小Q硬要拉小弟下水
小弟只好勉為其難....嚐試回回看
如有不合樓主之意.......千萬請見諒

這樣的問題也許很多人都遇過
不過小弟的標準答案只有一個

就是......請再三思
冤家宜解不宜結

社會上的暴戾之氣已太多了
何不勸您朋友看開一點
吃虧也許就是佔便宜也說不定
如果告錯了,誣告罪和偽證罪一樣重

請聽小弟分析

可能樓主並不知道在服役中所做違反法令之事
儘管目前已退伍了

依"軍事審判法"第五條第二款及同法第八條規定
(請恕小弟不列條文)
還是要依"軍法'審判的
眾所周知"軍法"應該不比刑法輕鬆吧!!!

從樓主陳述的狀況來判斷
任何一個受過訓練的軍法官都應該不會認為"傷害罪"之訴可以成立
理由很簡單所謂的"姓楊的一方拍對方肩膀兩下,也沒有說很用力"(引述樓主之文)
受拍的一方身體上無實質的傷害,根本無法構成"傷害罪"

在法的立場上這只是二造起"爭執"
屬於軍中內部"管理規範"的範圍
於法無涉

再深入來談
"中華民國陸海空軍刑法"較"刑法"定規更為嚴謹
因為其刑度較重

依"軍事審判法"第116條規定"軍事法庭"採嚴格的"證據裁判主義"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並不得以無反證即認定其犯罪。"
目前已無任何受傷之"證據"
可能只有"人證"

人證"非常難"..........

依"刑法"第168條偽證罪,就已經是七年以下刑期的重罪
在軍事法庭上,當兵時的兄弟都已退伍
大家已無任何利害爪葛
您認為有人會去自找麻煩,陳述一年半前的陳年舊事嗎?

實務上........

可能小弟資歷較淺,小弟還從來沒看過退伍後還有人願意為當兵時發生的芝麻小事挺身而出的勇士

因為多人陳述之下如有不合,那肯定有人會有偽證的"嫌疑"

我想只要是正常人大概都不會把自已陷入如此的"危境"吧???

.....................................................
只要是正常的男人都要當兵
同袍之間每日相處,難免會有磨擦
就當成一種磨練吧!

不信,請隨便問A大.....
他一定可以告訴您一大堆比"拍二下"強烈數十倍的"慘烈"事件吧!
JOHN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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