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理說兩個月前就要寫了(存證信函 是未來可在法律上佐證的證據)
郵局存證信函 範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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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到後有以下選擇:
.找警察一起開鎖進屋找人~把房客的東西搬出 (方法太粗魯,警察很可能配合意願低)
.辦理斷水斷電 (依照存證信函告知 租約終止日期後)
.最後 承租人還是不搬走的話,就必須到法院去依據民法第四五五條之規定提起返還租賃物之訴,就是請法官幫你把房子要回來。(不過走法律程序要有曠日廢時的準備)
另外還有
.上 調解委員會 看看是不是能大家集思廣益 解決你我問題
.找縣/市/區公所 免費法律諮詢
.因為對方說他沒錢,看看能否幫他申請低收入戶補助(找個小套房用此充當房租) 換取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