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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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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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醬子講古第二系列開課了
題目:你最近下載過A片嗎?小心很有可能你已經觸"重"法了! 很多史版的版友看過"前言"後,都戴上懷疑的眼鏡... 可能醬子又在危言聳聽了? 醬子從來就不騙人.....................有嘛...頂多騙騙MM而已... (奇怪....好像這二句粉眼熟.....前半句好像有"F"開頭...喜歡花的....大叔的名言,後半句好像走丟的那隻"喵"名言) 相信醬子不會騙人的,您是"智者" 不相信的.....請認真的....努力的看下企..... 大家來找喳!!! 色情影片檔案一般說起來和電影檔案類似 都是容量龐大的媒體檔 在網路上多數都使用P2P傳檔方式供人下載 而P2P類軟體如....Foxy、電驢子、BitComet.....等等 這些軟體有一個共同性,就是在下載的同時....您"已下載"的部份也提供其它使用者下載 請注意這個時候您已符合了"散布"...這個色情檔案的"要件"了 使用過P2P軟體的人都知道。您的IP位址在這類軟體上是"開放"...可供查閱的 我們現在來看看討厭的"法律條文"吧! 會涉及的法條有數條,比較會被引用的有二條... 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列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這二條都提到了"散布"色情物就達成違法的要件了 犯罪的法條引用原則-->相同之罪..."罰責(則)"重的....優先 所有網路警察多數引用"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列29條"為送..偵查起訴的參據條文 據稱(此部份醬子未求證亦不認同,所以不負法律責任)網路警察送件可依罪刑的輕重不同....記點(獎)亦不同。 可是從條文中可以看出來,該條文是針對"兒童及青少年",且要"促使人為性交易",為何下載色情檔就符合要件? 不懂且離譜...... 大法官會議在96年作出第623號解釋 指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並無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規定 解釋理由認為,在網路上散佈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不在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範圍內。為了遏制消弭對於兒童及少年之性剝削,凡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而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者,就具有使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危險」,「一經傳布訊息即構成犯罪」,不以實際上發生性交易為必要 醬子解釋...大法官的解釋,只要傳布色情,即已對兒童構成犯罪之危險,且網路為不特定多數人可以上的場所,無法區隔是否為該法保護的兒童及青少年。所以.....只要在網路上散布了,不論"兒童、青年在場"與否,也不論"性交易"成立與否....一體適用。 實務上去年七千多件的移送案件,很多都是網路警察從P2P傳檔中,截取畫面,並取得IP後,查出IP所有人,直接傳訊後移送法辦。 您還敢用P2P軟體下載色情檔案嗎? 除了下載色情檔案外還有沒有什麼我需要注意的? 有! 除了用P2P類軟體下載色情檔案要特別小心之外... 移送的第二名案件為刑法第 235 條妨害風化罪 這類的案件在史版不致於發生...因為史版管制很嚴,從而保謢了大家... 不過在他版討論區或聊天區卻幾乎每天都有網路警察以引導"釣魚"的方式 釣出"下載點"或匿名借用"色情片",而使提供者及出借者...犯此罪名 您只要提供了網上的下載點,不論是否您上傳的,就已經............. "散布"了,就會請您去警局"散步"....... 此帖於 2008-09-16 04:59 PM 被 JOHN 編輯. 原因: 加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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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71 (2008-09-17),anotherlevel (2008-09-16),atie (2008-09-16),cara551977 (2008-09-16),David722 (2008-09-16),grc45 (2008-09-18),heavenheaven (2008-09-16),K22514 (2008-09-16),KL-iris (2008-09-16),KT88 (2008-09-16),money (2008-09-17),NKNK (2008-09-16),Phantom (2008-09-17),qdenise (2008-09-16),quasar (2008-09-16),rezard (2008-09-16),Tamadbee (2008-09-16),uplander (2008-09-16),yayaya (2008-09-16),放下是真功夫 (2008-09-16)
感謝您發表一篇好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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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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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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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粉多網友看了以後會說:這...是不是有點"太超過了" 醬子回答說:這....絕對不是有點"太超過了",根本就是"實在太超過了" 我們都知道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及刑法第320條"竊盜罪"都是很重的罪 可是都比"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列29條"罰則....."輕" 那麼也就是說,在自已家中下載了色情片,可能觸犯的"法"比"詐欺"及"竊盜"更重 這已違反比例原則...顯然極不合理 台灣人權促進會...就將此"29條"送請大法官解釋 期望能有一個更周全及合理的"界定"出來。以免執法人員誤用,傷及百姓"知"的"權益" 沒想到大法官第623號解釋令,反而"坐實"了這個法條可以運用的在"此事之上" 司改會鑑於茲事體大,由陳姓立委於第六屆會期中提出修正案 希望能修正法條中不合理的部份,如"暗示"....這些不確定的字眼 也希望此條能限制保護對象....限定在未成年人部份 也就是原法"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 改為"促使十八歲以下之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 可是在第六屆立法院會期,已經過討論並且作成決議"不予修正" 導至今日...... 醬子也只能提出警告,敬告有此需求的網友 "請勿再使用P2P的軟體下載色情影片了..." ...........我是分隔線................ "惡法"也好"善法"也好 它都是"法律" 在還沒有修正之前,我們都應"遵守" 目前執法人員可能還不是很熟諳此法條 可是奉勸您...還是不要去試您的"運氣"比較合宜 如真的"受不了" 請找直接下載點....下載吧 (唉!....這只是醬子的"建議",絕對不是"教唆",內行人就不要害偶.....) 那就沒有"散布"的嫌疑了! 另外有關...引導"釣魚,的部份醬子也有話要說 下次吧!...... 此帖於 2008-09-16 11:17 PM 被 JOH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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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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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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薑王爺說的好.........
在下很正經的請問.....有件法律事件斗膽請薑王爺開釋一下 在下與我那迷人的老婆關起門(就是忘記鎖一下門)來在床上演一下所謂的妖精打架 我那可愛到不行的女兒不經意的撞進來見到後..........大步的跑出去且大聲喊到(((( 阿姨妳趕快來看爹地跟媽咪不穿衣服在床上打架....爹地打輸被媽咪壓在下面........ 這這這......誰有罪.....我是很正經的在問一個有深度的問題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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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老了不想像以往只是打嘴泡閒扯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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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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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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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Q板凳是高級享受
我倆一起躺貴妃椅看戲唷 ![]() 來暖個場說一著笑話 那天同事工作時大大方方接起手機就講 也不獎小聲一點人家就給他通通聽到了 ![]() 同事:謂~您好 對方:XXXXXXXX 同事:我不需要啦 對方:XXXXXXX 同事:就跟你說不需要阿 對方:XXXXXXXX 同事:我鎖起來要做什麼這樣我上網還有什麼樂趣阿 ![]() 對方:XXXXXXXXXXXX 同事:你很爐耶~別再打來了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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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一起守護台灣 謙遜─使凡人仿如天使 驕傲─使天使淪為魔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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