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YaYa07
如果純就法律來說
只要挪用公款他用都算犯法了
更別說拿去私用
領了現金也要拿發票報帳的
沒報帳沒去處不也該是違法嗎
一半可以不報帳..那好像不是法律規定的
只是歷來如此
就法律來說....那還是違法的
講法律就必須完全依法
豈能有所不同
有官員先挪用公款都被法辦
更何況特別費能不報帳嗎??
不報帳依法就是必須起訴
既然要依法究辦...那豈能半吊子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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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您好像把兩件事混淆在一起
首長特別費是行政院有明文規定使用辦法,而挪用公款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馬英九使用特別費並沒有違反首長特別費使用的"正常程序"
問題是特別費規定不用單據報銷的部分有三種方式請領~現金,支票及直接轉帳到指定帳戶,馬英九長期以來就是以轉帳方式到自己領薪資的帳戶
他被起訴時有平面媒體問陳瑞仁檢察官的意見,其他首長不用發票報帳的特別費都不查是否公平,陳瑞仁當時很無奈的說,馬英九用轉帳到私人帳戶很容易查流向,其他地方首長因用現金或支票領取,根本沒法可查,由於不用單據報銷,只要訴說"全都用於公務,但細節大都忘了",因為法令規定哪部分是不用單據,就算領了現金後放到私人口袋,檢方是完全沒輒!說白一點就是領現金的首長們檢察官很難去查證他們不是用於公務
所以為何馬英九被嘲笑是笨拙,當時用點心開個專戶處理便沒事,甚至有消息傳出馬英九台北市長上任後有幕僚提醒他何不開專用帳戶處理不用單據報的特別費?據說馬沒有採用此建議,後來就不了了之,如果傳言是真的,馬被起訴能怪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