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新聞稿有說明:
http://w2kdmz1.moea.gov.tw/user/news...l.asp?id=15928
據今(14)日報載,有客運司機在車上聽警廣車況報導,竟接獲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寄發存證信函,指控該公司駕駛違反著作權法,引發網友聲援,社會大眾關注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一事,由於涉及正確著作權觀念建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特予澄清說明如下:
一、 音樂(詞或曲)、視聽、錄音、戲劇舞蹈、文字作品等創作,都是人類精神創作與智慧結晶,均受著作權法保護,對於著作於公開場合被利用,屬無形資產之利用,著作權人依著作權法有權向著作的利用行為加以收費,以符合使用者付費的原則。然而,為促進文化發展及平衡著作權人與利用人間的利益,著作權法針對在家庭、個人私場合或其他特殊情形的使用,亦有不需要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例如符合合理使用情形),而得加以利用之情形。
二、 隨著廣播、電視等傳播技術的發展,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藉由無線電波或是有線電纜,以廣播系統(broadcast)傳播著作的行為,即屬「公開播送」利用著作行為。廣播業者播送節目,通常會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或視聽著作的公開播送,應向著作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付費取得授權。
三、 至於一般我們到餐廳、咖啡店、百貨公司、賣場、便利商店、公眾運輸交通工具等,聽到廣播節目正在播放節目或歌曲時,不論廣播公司是否已經取得公開播送的授權,如係營業場所接收原電視台、廣播電台所播送的聲音或影像後,另外拉線或加裝喇叭,擴大原電視台、廣播電台播送的效果,是另一個著作利用的行為,要另外依著作權法取得授權。
四、 上述公眾場所亦有利用一般家用收音機或電視機,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或電視台之節目之情形,倘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原播送之效果者,則不涉及利用著作的行為,無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
最後,智慧局並強調,著作權的保護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並攸關數位出版、媒體、視聽、娛樂等創意產業之發展,著作權法目的在於建構優質的著作權保護環境,促進著作權人與利用人雙贏局面,大家尊重保護著作權,才能進一步鼓勵創新,達到促進經濟、文化發展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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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第三點得知。公車司機開大聲一點聽警廣,好像有觸法 之嫌。
還有我們在小吃店或快餐店吃飯,店家的電視播放若沒取得授權全都違法了。
這協會光靠這個權利金就噱爆了。
不過這法律很奇怪的在於如何認定擴大效果?開大聲一點算嗎?擴音設備我也可以說是原來的收音機、電視機的設備呀。某些音響本身就包含擴大機組了,難不成要拆掉嗎?
總覺得法律越定越奇怪,明明是保護著作人權益,為何搞到最後好像在擾民,還被某些利益團體利用來當成類似斂財的工具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