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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10-29, 02:11 AM   #1
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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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國民年金減免保費之規定及申請

最近有許多朋友問醬子國民年金申請減免保費之事,看來只好整理一下資料PO出來

建議自認有正常工作者.....就不必再花時間.....建請跳過吧!


國民年金已於2008年10月1日起實行

我們來看看保費計價基礎

施行第1年,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目前為17,280元)為月投保金額;第2年起,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5%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

國民年金保險費率,第1年為6.5%,依此推算一般民眾第一年每月保費1,123元,政府負擔40% (449元)、被保險人自付60% (674元)
每二年還要調高保費,第3年調高0.5%(即為7%),以後每2年調高0.5%,到最高上限12%為止。


從上面敘述就可以看出,有二種狀況要調整保費
1、從第二年起只要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5%,那計費基礎(目前為17,280元)就跟著向上調5%
2、從第三年起,就算消費者物價指數沒有上漲,每二年還是要調高計費率0.5%

和大家有關的,國民年金保費有減免規定,千萬別讓您的權利睡著了.......

國民年金可以減免其保險費有下列數種情況:

(一) 被保險人為低收入戶
由政府全額負擔。


(二) 被保險人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1. 以被保險人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如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則被保險人自付30%,政府負擔70%。
(設籍台北市者每月每人收入不足17,425元,高雄市每月每人收入不超過16,487元。)
2. 以被保險人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如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則被保險人自付45%,政府負擔55%。 (設籍台北市者每月每人收入不足26,138元,高雄市每月每人收入不超過21,982元。)

(三) 被保險人為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者
1. 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政府全額負擔。
2. 中度身心障礙者,由被保險人自付30%,政府負擔70%。
3. 輕度身心障礙者,由被保險人自付45%,政府負擔55%。

(四) 其餘一般被保險人自付60%,政府負擔40%。


其中有些要說明的:

97年度臺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
台北市14,152元
高雄市10,991元
台灣省9,829元
金門、連江6,500元

97年度台灣地區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
17,425元


簡單說:每月保險費如下

政府認定之低收入戶每月0元自負額
如果合乎上述第二條第1項者每月337元自負額
如果合乎上述第二條第2項者每月505元元自負額
如果合乎上述第三條第1項者每月0元自負額
如果合乎上述第三條第2項者每月337元自負額
如果合乎上述第三條第2項者每月505元自負額
其餘一般被保險人每月要負擔674元自負額


保險費減免作業

一、 低收入戶、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及身心障礙之等級,均由被保險人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認定及審查。

二、 前項被保險人如戶籍遷徙至不同縣市時,應至新戶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重新提出申請(如為身心障礙者,則為辦理異動註記),否則將無法繼續享有保險費補助。

三、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會按月將符合保險費補助者之名冊資料送勞保局,經比對屬納保對象者,勞保局即主動辦理被保險人自付保險費之減免作業,被保險人不需向勞保局辦理任何手續。

四、 符合保險費補助資格者,保險費自符合資格之當月開始補助;資格有變更時,自資格變更之當月改按變更後資格補助保險費;資格喪失時,自喪失之次月停止補助。


如對上述所得是否達減免標準有疑議時,建議打電話至各縣、市專線查詢

辦理「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諮詢專線

台北市 1999
高雄市 07-3308580
高雄縣 07-7477611分機2718


其它縣、市請自行查表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14334
..........................................我是分隔線............................................

從上述說中可自行計算,是否達到減免標準
如已達減免標準,請儘速向申請機關申請減免

以上為政令宣導

以下為醬子的私下體已之言

要取得減免資格,醬子只有二個字

"粉難"

不信的話就看下企

依規定......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

什麼人是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者?

滿16歲,未滿65歲之國民都是有工作能力者

不含以下數種
1、25歲以下就讀公私立學校者(夜間部及空中大學,遠距教學者,算為有工作能力,請千萬不要問我,25歲以上還在讀書怎麼算。謝謝!)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5、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小Q就要依基本工資核算收入,因為她有.......)
6、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7、受禁治產宣告


除了第一項,要合上述條件,大概您也無法上網來看這PO文了

家庭總收入怎麼算?

1、全家人口的收入
2、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3、其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應檢附哪些證明文件?

憑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家庭人口各項收入之證明文件,如薪資證明或稅捐稽徵機關開立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等。如有不計列全家人口時,應另提憑不計列之證明文件,如不得在台灣地區工作之外籍配偶應提憑居留證、服兵役之證明、公費生領有公費之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寫到這裏.........醬子已經快暈倒了.....
看到這裏的......醬子實在非常佩服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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