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回來
個人分析台灣群眾遊行後有個構想
集會遊行法要大改特改
首先 申請遊行者要簽刑法切結,如不見其在場維持秩序那形同教唆犯罪
二 申請路線要換算成面積,進而繳交保證金,如果不依路線遊行,那沒收部分保證金
三 要繳交清潔費保證金,如果有遊行特意留下的垃圾那也是保證金沒收
四 超過時間多久就扣百分之幾保證金,如扣完了那就改開罰單,得以連續罰
所以只要付錢
不違常理警方也不用面對政治面通不通過的問題了
如此
看你有多少錢好罰
就不相信遊行申請者不會好好管管
並且
這份罰金地方分7成 中央分3成
相信執政者也不會對遊行只有憂而沒有利傷心了
(建議每平方公尺 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