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有所謂"準國民"?如果還沒拿到身分證前,外藉配偶又沒生子女,老公外遇或外配出軌因此訴請離婚,外配還可能取得台灣國籍嗎?
每個國家的新移民取得國藉都有一定年限的規定,一天沒拿到國民身分證就不能享有該國的公民權利,何況消費券的發放是政府的臨時經濟措施,按照身分證戶藉發放
個人認為政府是不該退讓,這是無可奈何的事!
香港友人的弟弟娶大陸新娘,香港是大陸的特區他的弟媳從結婚小孩子現在都上小學才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之前什麼社會福利都沒法享有當然包括不能工作
娶外藉新娘的台灣新郎就要有這種覺悟,沒有什麼好抱怨!
ps:如果大家還有印象,早前洗門風事件的印尼新娘阿珠嫁來台兩年,因事情鬧大令夫家丟臉最後離婚收場,他的居留權滿及在台的婚姻消失,自然要回老家印尼,能把這類人口當成準國民發消費券?政府要為了發他們3600還得要個案審查,浪廢多少人力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