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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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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女的只是找理由給那個男的難堪
畢竟他們是在吵架爭執 關鍵該是那個警察吧!!! 或者是在我們的法律程序上吧!!! 要告對方公然侮辱 是要先到警局報案...還是直接到法院按鈴申告 這個我就不懂了啦!!! 有人報案...警察必須受理承辦嗎?? 還是可以拒絕這類的指控呢??? 叫人大嬸就是公然侮辱 這樣的說法...警察居然也沒意義的照辦 她認為這是侮辱到她...就能告人 這.....也太容易告人了吧!!! 30歲的人叫35歲的女子為大嬸 是不太妥當....但有那麼嚴重嗎??? 大嬸就是50..60歲的鄉下土包子 那50..60歲不是鄉下土包子的婦人該稱為什麼呢?? 難怪政壇亂哄哄....大家都是胡說八道慣了 現在連民間也差不多了吧!!! 警察大該都麻痹了 反正推給法院去處裡就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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