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barrielee
看完一連串文,有幾個問題:
1.沒工作欠國保費的人,假若欠了幾年不小心有人願意/嫁或娶他,配偶要幫忙負擔是結婚日開始算?
2.若配偶也失業或只從事臨事性工作,國保費找誰要?
3.近年經濟不景氣,身邊親友就有人一年中失業復業好幾次,中間勞保/工保轉國保是否政府會自動處理?健保投保身分轉換要去投保單位作變動,不然繳費單還是會繼續寄到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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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涉及了二個層面,一是保險人勞保局的裁量與執行,另一是結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以法令來看,要執行配偶繳交欠費,小弟認為還有窒礙之處,當然或許勞保局不這麼認為,會來個霸王硬上弓...,此外若因此造成經濟弱勢族群的離婚潮流以規避罰則,恐怕主管機關只有挨罵的份;至於後者則屬於民事範疇,結婚前是否知道對方負債狀況,是否有特別的約定...當事人應該比要任何人都清楚才對
2. 國保有「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的設計,經濟弱勢的被保險人可以提出申請,若審核通過,政府會提高負擔比例:原本一般民眾自己負擔60%,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2倍者自己負擔45%,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者自己負擔30%,低收入戶的保險費全由政府補助,自己負擔0%
什麼叫做「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是指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費(依年度與地區別不同,每年會變化),家戶的每人每月平均所得若低於最低生活費的2倍者,就算是「所得未達一定標準」
經拜訪G大神所示~~
97年度最低生活費:臺北市14,152元,高雄市10,991元,台灣省9,829元
98年度最低生活費:臺北市14,558元,高雄市11,309元,台灣省9,660元
1.5倍與2倍,指得就是上述的數字乘以1.5與2,若今年度在台北市,想要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家戶裡面的成員平均每人每月所得就要
低於14,558 x 2 = 29,116 (元)
98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臺北市
21,837元,高雄市
16,963.5元,台灣省
14,490元
98年度最低生活費 2 倍:臺北市
29,116元,高雄市
22,618元,台灣省
19,320元
再以今年度台北縣為例(適用台灣省的標準),張三戶籍設在板橋,他若想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標準為:
計算結果若平均每人每月所得低於14,490元時,張三給付國民年金保險費的自己負擔就變成30%,僅需繳交每月337元保險費(一般民眾得繳交674元,60%的保險費)
計算結果若平均每人每月所得高於14,490元時,但低於19,320元時,張三給付國民年金保險費的自己負擔就變成45%,僅需繳交每月505元保險費
而所謂的家戶,指得是被保險人本人、配偶、父母親跟子女,這些人員若實際戶籍不在一起,所得還是會合併計算;此外若兄弟姊妹同戶籍,所得也要列計
這麼麻煩呀,是的,詳情請洽各縣市政府。國民年金保險雖是勞保局辦理,但「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的審核卻在縣市政府,真是ooxx...
3. 勞保局應該會把符合國保的民眾篩選出來,寄發繳費單,畢竟欠費太多會導致基金財務不良...
以上是小弟所知道的,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