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來說句簡單明瞭的吧
以前web2.0
網路服務者:是服務平台+服務內容提供者 從中瀏覽人數=廣告收入
現在web3.0
網路服務業者:是服務平台
而內容提供者:也是內容瀏覽者
簡單說,以前業者提供平台及內容,賺取廣告費
現在,業者提供平台,作者提供內容,兩人同分廣告費
比如blog:提供寫blog的平台,作家在上面寫心情日記,作家可以在blog放入自己的廣告連結賺錢,人流就作者和業者共同賺取廣告
而youtube是另一個影音平台,內容提供者還是一般大眾網友,模式是一樣的,youtube最近已加入影音廣告測試了,而長影片,就是電影公司提供內容,所賺取的廣告費是和google share的
(已經有長影片測試了,有注意的話,最近已改成16:9左右的視窗)
是整會模式不同,瀏覽者不太容易發現差異
最大打擊是傳統傳播業,像線上新聞等,平面出版,會受到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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