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弟下班收到了一信.內容是
機車排氣定期檢驗限期改善通知書)
通知在7天內要做覆檢排氣檢查.不然會罰兩千大洋...
不過令我困擾的來了..這輛三陽迪奧的小50cc.是在民國86~87年之間
小弟騎去屏東內埔當兵歸營後.再放假出來就剩下引擎在原地方........(再來也沒管他.也不見了..直到退伍)
當初我也沒有去報遺失或是報廢的甚麼的.可是已經快10年沒有騎了(也不見啦)..當然行照那些也沒了
這樣我要如何處理這件事情=.="
目前小弟居住在高雄市內
是要先去屏東內埔警察局報遺失?還是直接在高雄監理所報"報廢"?
最後還要持相關文件去環保局申請解除管制.這樣才不會罰鍰....
我真的不清楚了~~有大大能夠解惑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