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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03-10, 01:32 PM   #1
王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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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雙指碰頭比「阿達」侮辱 判罰6千

雙指碰頭比「阿達」侮辱 判罰6千
更新日期:2009/03/10 12:25 張子銘
朝別人比手勢現在要小心了,台中市一名婦人,因為跟鄰居發生爭執,對著她用食指跟中指,朝腦袋碰了兩下,就是一般大家熟悉罵人腦袋空空、阿達阿達的意思;鄰居不甘心,一狀告上法院,法官認為,這個手勢構成公然侮辱罪,判罰比手勢的婦人,6千元罰款。


曾小姐:「她就比『阿達阿達』這樣子。」記者:「這樣你有什麼感覺?」曾小姐:「很生氣啊。」

曾小姐不滿,被鄰居連續比了2次,食指中指合併,碰兩下頭的手勢,也就是罵人笨蛋的意思,一狀告上法院,請求精神賠償420萬。記者:「覺得嚴重受侮嗎?」曾小姐:「當然啊,他恐嚇我兒子,然後害我被曲解。」

當事人王小姐:「我前面有瀏海就往上撥,他看到以為我是用這樣(比阿達),但法官就不相信啊。」

當事人解釋,她當時只是在撥頭髮,不是在罵人,但法院認為,這個手勢在一般人認知中,有罵人的涵義,構成公然侮辱罪,判罰6千罰款。台中地院襄閱庭長張國忠:「判斷他確實有那種侮辱人家的惡意存在。」

除了判罰案例中,食指中指合併碰頭兩下,就是罵人笨蛋、阿達阿達;另外食中指交叉轉動,是指腦筋打結,而多數女生拍照則會把食中指分開比YA裝可愛,還有用手指搓腦袋,就是指傷腦筋,朝人比小姆指,是罵人俗辣沒膽量。

法界人士認為,這些特定手勢,在民間都有約定俗成的涵義,但究竟是罵人,或是開玩笑,還有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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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覺的台灣的司法怎麼都浪費在這種事,
真正要處理的事,卻一而再的拖.
那位偉大的法官大人.....唉
就算是真的被比阿達的手勢,有很嚴重嗎,就真的有傷到自尊嗎,就是公然污辱了嗎?
此案例如果成真,以後人們吵架,全都要進法院了.
這樣法官們樂的很,可以慢慢來審這種微不足道的小案,
權貴的案子就可以逃避掉了.
王小二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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