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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04-06, 12:29 PM   #4 (permalink)
grc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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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Ya07 查看文章
撞倒再撞死..這還算是過失殺人與公共危險罪嗎???

檢察官也太保守了吧!!!!
在海外,凡是蓄意致人於死的就是「一級謀殺」,既然是蓄意的(有預謀企圖的動機在先),怎能判成過失殺人?這是天大的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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