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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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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看到一則司法新聞,我們的司法人員好像對社會上層的被告特別優待,如果你是社會低下階級,從事打掃清潔工作對社會國家沒啥偉大貢獻,小心不要觸犯法律,法官不會手下留情
--------------------------------------------------------------------- 性侵犯緩刑 法官:他對科技貢獻很大 更新日期:2009/04/15 03:11 李坤建/竹市報導 黃姓工程師在一家人造衛星研究機構工作,懷疑同公司女友劈腿,經常辱罵、跟蹤。女友受不了提分手,黃男竟兩度性侵女友,還限制行動;但承審法官認為,被告在公司屢獲獎勵,對「台灣科技有相當大的貢獻」,犯後態度良好,十四日依強制性交罪判處二年徒刑,緩刑五年,並交付保護管束。 年近四十的黃男,去年二月和同事A女交往。黃男疑心病重,每次見到A女和男同事攀談,就以為背著他搞曖昧或劈腿,常當著眾人面前辱罵A女,甚至跟蹤騷擾,搞得A女快要精神分裂,提出分手。 詎料黃男某晚,利用下大雨機會,誆騙可以開車載A女到停車場牽機車為由,將A女強載到苗栗家中。黃男要求復和,A女執意不肯,黃男一氣之下,不僅動手毆打A女,還性侵兩次得逞。A女被黃男限制行動兩天一夜後,始獲得自由。 承審法官認為,黃男性侵被害人兩次,觸犯刑法強制性交罪,又限制行動觸犯妨害自由罪,應以數罪分論併罰。惟被告在公司表現良好,迭獲獎勵,對台灣科技有相當大之貢獻,且犯後態度良好,願意與被害人和解,強制性交罪各處一年六月有期徒刑,應執行二年,緩刑五年,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妨害自由罪處拘役卅日,得易科罰金,並支付被害人卅萬元和解金,在報紙刊登道歉啟事。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5/4/1huyk.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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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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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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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一篇 提到的性侵害 ... 在現實上, 跟我們一般人認知的, 有點不同 一般的性侵害, 都是造成當事人 身心難以抹滅的傷害, 所以不可能會有 [表現良好] 或者 [科技貢獻很大] 之說法, 就算真的有, 法官也不可能給予緩刑 而這一篇的問題在於, 加害者與被害者 原本就是情侶(也有親密關係了), 後來吵架, 出現不信任, 而男方不願意分手, 進而加以性侵害, ( 其實對女生造成的傷害是一樣重大的, 並不會比較輕 ) 但是呢, 因為2個人曾經在一起過, 多多少少還有一點感情在, 所以女方事後同意和解(也就是說女生同意給男生 改過自新的機會, 不讓他被抓去關) (同意和解 不表示 會再給男生機會哦......) 也由於女方同意和解了(礙於 現在已經是公訴罪了) 所以法官從輕量刑, 改判緩刑 又加上台灣社會對 [性侵犯] 的認知就是天理不容, 所以那個法官才會被記者盯上... 而法官把整件事交待完之後, 記者很自動的下了這樣的註解【法官認定:他對科技貢獻很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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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姜太公釣魚~ 願者上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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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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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民進黨有人曾批評李登輝主政是黑金治國,國民黨罵老李背叛 可是都一致讚譽他對民主化和本土化的貢獻 同樣在土地看守所的陳水扁,民進黨還是推崇沒有他民進黨就沒有機會如此快執政,不能否認他從政以來對台灣民主的貢獻 "權力越大責任越大",坐上大位的人貢獻一切心力為國做事本來就是天經地義之事,兩位前總統都搞黑金及a錢,哪些所謂貢獻只是順勢發展,他們的內心若不存著善念,何來貢獻之理? 我國法官或檢察官對起訴或判決還會考量當事人對工作上和社會的貢獻作為減刑的依據 在美國性侵犯是非常嚴重罪行,尤其是犯者是知識水平及社會地位較高判得越重(美國高等教育不只是教授專業知識,還有讓學生學懂如何"思考",什麼事情該做不該做的應該很清楚) 台灣恰好相反,嫌犯若是知識水平低幹同樣事,判決結果大不同 如果常看社會新聞,有些被罵冷血的嫌犯或被告,犯後態度不佳亳無悔意,這類人做了壞事被逮到就只好認命,根本不知要在檢方或法官面前演一下戲,他們大都是社會低階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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