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怪就怪台灣的司法真是莫名其妙
陳幸妤早就該列被告,他作偽證是很早以前的事,拖到現在才變被告,特偵組的檢察官在睡覺嗎?
據報導他有提供假法票及海外有帳戶,更不應只有偽證罪,為何不列洗錢共犯?
有位媒體人分析得很好,特偵組二班上任以來查了老半天也查不出所以然,為了向社會大眾交代把陳幸妤列被告免得輿論批評他們沒做事,可是又怕陳水扁及支持者宣稱抄家,硬要多拉一個陳敏薰來陪葬表示不止扁家人列偽證被告
事實上,要用偽證罪起訴扁案就有一大卡車人,張俊雄第一次去特偵組筆錄說沒收過扁的國務機要費,第二次翻供說有收到,馬永成,李界木,林德訓.....幾乎上了法院都有翻供,為何不一起告發偽證罪?甚至陳水扁,吳淑珍次次偵訊都改口,難道貪污罪就可以蓋過其他罪名?
再者,法界人士認為單用偽證罪套在陳幸妤身上能否定罪也有問題,對直系親屬涉案證詞對其不利者有權拒絕作證,陳幸妤當時有沒有被告知對於扁案他可以拒絕作證
此帖於 2009-06-06 10:54 AM 被 barrielee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