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11, 04:49 PM
|
#25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
引用:
作者: rezard
小弟的看法如下:
1. 關於樓主友人的父子之間
"集體潛意識"或"世代意識"的發現和探討應該早就開始,網際網路只是把這樣的意識關連與交互影響更加具體化,小弟認為不用再給網路安插一個原罪
此外,夫妻意見相左、父子看法分歧...等,當事者應該要能視為"合理"現象並試著接受,凡事均可討論,均可爭辯,但對於對方不苟同自己,或自己不苟同對方時,沒必要因此就沮喪...
孔子說的君子之爭是「揖讓而升,下而飲」,爭與不爭都該有"時",為人父者應在爭與不爭的過程中,做一個"時"的模範者,而非一直感嘆"時不我與"、"長江後浪推前浪,後浪死在沙灘上";至於為人子者能透過父親影像吸收領悟多少,還要看他自己的造化,不是父親單方面即可決定的
2. 關於那個自殺個案
會走上自殺的個案,大概都會有令人同情的背景,不過如果該個案不是天生的身心障礙者,一出生即無生活自理能力或行為能力,那麼大多可以用「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這句話來加以審視批判,畢竟這個案還有能力選擇自殺,有些人想自殺可都還不行喔...
有些自殺個案,是要表現對社會的不滿,並施以報復。策略性來講,自殺可能會成功,因為比起未自殺前吸引到更多人的關注;政治性而言,自殺未必能成功,因為當事人一死,他(她)原想傳達的意念如果沒有後繼者協助貫徹,是不可能達成變革的綜效
樓主所述的這個個案為何選擇自殺?除非他個人有留下遺言,否則幾乎都只是旁人論述,要說他多可憐也行,要說他多可惡也行,多元社會就是這樣,人言可愛與人言可畏並存...
再者,同情不等於同理,專業上在同理心的運用,並不代表諮商者認同個案的價值或行為,當諮商者透過多次同理降低案主自我防衛,發現案主更多矛盾的價值或行為時,接下來的諮商過程會導入更多的"澄清"與"挑戰",若個案涉及身心病徵,可能還得轉介去"治療"
同情不等於同理的舉例~~
馬路分隔島上有一個老婆婆,車水馬龍的車陣中看到她穿梭其間,很可憐地在賣玉蘭花,看到她蹣跚的身影,楚楚可憐的模樣,令人動容...這是同情
某位駕駛人:看她這麼可憐,我很想買玉蘭花幫她,但我知道這樣不行也不對,在車陣中賣玉蘭花很危險,可能導致車禍意外的發生,向老婆婆買花,等於是鼓勵她繼續在大馬路上賣花,這樣做很不好...這位駕駛人開始同理,而非單純同情
另一位駕駛人:不管她賣花的理由甚麼,在大馬路上賣花就是不對,這已經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交通警察應該予以取締...這算是同法(有這說詞的話)
價值排列不同,觀感就會不同,要求與期待也跟著不同
情理法,多數情況只能妥協到大多數公民可以認同與接受的平衡,要全部兼顧幾乎不可能...
|
+1 ~
結論前的舉例,舉的很好﹗
|
|
|
送花文章: 71895,
收花文章: 7769 篇, 收花: 43134 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