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這個官司,在空閒時查了一些法律常識,算是從這個新聞得到的益處
心得如下~
刑法跟民法不同,刑事訴訟法若在一審中被告死亡,如為單一被告法院會以被告主體不存在作出"不受理判決",有個案例是同一案有好幾個被告其一在審理中死亡,法院對死亡之被告免訴
民法就比較麻煩,所以大家要注要,如果你有親屬是民事訴訟的被告,你剛好是他有排順位的繼承人,他在訴訟中過世,你有機會繼承他的訴訟變成被告替他上法院
湯尼陳提民事訴訟當然沒法告已死亡的林姓男子,直接告他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即他父母
他父母也許不知官司會敗訴,甚至不知兒子的真正財務狀況,誰出的主意?向法院申請"限定繼承",正因這限定繼承他們還有部分責任,因此,必然變成這個民事訴訟的被告
若果,他們有高人指點夠聰明,在兒子燒炭死亡後第一時間或在法定時間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等於兒子身後的一切債務責任都不關他們的事,湯尼陳根本就沒有對象可告!
除非大家能確定去世親人遺產遠多於負債,否則申請限定繼承也是一件挺麻煩的事,要向法院申報遺產帳目...
據我的了解民法申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都有法定期限,如果提告的人夠狠等期限過後才提告,等於第一順位繼承的親人沒有作出任何繼承的申請,自動成為一般繼承,哪就慘了!
ps:上面是我個人的理解,如有不對請指正
此帖於 2009-07-22 03:56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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