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rezard
3. 災防法內,國軍是"協調"(31條1項6款)與"申請"(34條4項)來的,與大家認知的「政府"下令"」有極大的出入,換句話說國軍針對直轄市、縣 (市) 政府的要求是可以「加以考慮」或「拒絕」的,雙方得一來一往喊價殺價,成交(達成協議)時不知已浪費多少時間(地方政府救人還要"拜託"國軍,不曉得可不可以下個結論說『那還救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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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的理論與實踐其實有很大的差距
關於以上的第3點,屏東縣長就痛批申請軍方支援,公文往返拖拖拉拉耗掉的時間不知可以救多少人,救人如救火這個環節很重要軍方出動時間越久災民越危險
新聞已經報導,沒有災害防治法前,李登輝到災區視察會把參謀總長帶在身邊,誰都知道參謀總長才是軍方掌實權的人,他下的命令比誰都實在,就算有災害防止法放在哪裡,小小的一個縣市首長,軍方老大的本位主義,用官僚方法處理或給你拖時間也拿他們沒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