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違背職務收賄罪,是指公務員拿到好處後,違法幫助行賄者達成目的,犯罪構成要件就成立,送錢和收錢者都有罪;不過,如果公務員,只是單純的收錢,沒有違法甚或違背職務,這種情形下,拿錢的公務員當然有事,但送錢的民眾或企業界,因為沒有讓公務員違背職務,因此現行法律,對其並不處罰。
我的理解是比方說~去某公家單位希望某公文核准加快下來,私下行賄相關人員,就算是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只罰收錢的公務員不追究送錢的,因為這本來就是該公家單位所要處理的業務
這個法律觀點真的荒謬之極,行賄的沒事收錢的要坐牢
不過也許因為這個規定,扁家四大弊案適用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辜家才願意出來指證
企業家背後一定有法律顧問,既然有這個法律作為方便之門,只要公務員敢收錢商人又何需害怕處罰?
香港的廉政公署賄賂罪就嚴得多,送錢收錢就構成犯法雙方刑責一樣
意思是陳水扁身為總統喬事情安排職位是他職責範圍,陳敏薰送錢買官(不管他本人承認與否),總統告知下屬部門給陳小姐任何官方可以掌控的董事長位置,符合上述不違背職務行賄罪,陳水扁因有公務員身分就要負刑責,陳敏薰則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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