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在於,人家公司給你搞惡性倒閉,
你頂多只能抓負責人去關呀,
(如果負責人只是人頭,實際掌權的是 受聘的總經理...)
如果這個人在政商界又吃的開...(怎麼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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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家公司惡性倒閉了,
然後修法,把惡性倒閉的負責人直接抓去槍斃,.....
那,....惡性倒閉還是不會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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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拿設立公司來說好了,
政府機關認定:
行號:20萬以下免用統一發票
企業:可開立統一發票(這句話的意思是:每個月公司都得開立20萬以上的支票...)
以軟體業來舉例好了...
這年頭要賺錢,很多客戶都要求必須開發票(因為要視為公司費用支出,要報帳)
如果公司沒辦法開發票(只是行號,或工作室),那就得去找別的公司買發票
如果公司要自己開發票,.....就得每個月被政府認定為你的公司淨收入有20萬
【公司】一年的淨收入起碼要有240萬...(這是台灣法律的規定...)
如果你的客戶是政府機關,一個案子的金額是100萬,期限為半年完成,完成後才付款
而你在這段時間很老實的把每個月的收入報出去
(連前5個月沒有收入都照寫,那國稅局一定來查你,認定你申報不實,再罰個款,
如果你決定申訴到底,最後獲得平反,國稅局就會來個:公司資格不符,再由經濟部來徹消公司執照...)
因為國稅局只管你每個月有沒有開20萬以上的發票...
因此,以這家公司來說,前5個月必須開出總共100萬以上的發票(明明沒收入也得開發票),
第6個月案子完成,收到政府的錢,還得到開100萬的發票(實際收入就是100萬,不開也不行)
於是很多公司就想盡辦法要逃漏稅....
再者:一家公司的營運狀況......政府怎麼可能知道,
每一定公司的會計在做帳時,一定是2套帳以上...
一套內帳(公司真正的營收狀況),一套外帳(向國稅局申報用)
政府查的到才有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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