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古里特
那麼在私人公司中
若是發生這種事情就沒有法律責任了????
私人公司發生這種事情,應該也是可以透過法律途徑去告員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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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人公司比較常看到的詐欺背信罪,不適用貪污罪條例。差別在於刑責問題。貪污治罪條例的刑期在5年以上~無期徒刑。
刑法詐欺背信罪最重的刑責是7年以下。
另外本案員工非利用詐術跟竄改文件來牟利,是利用取巧方式(循高鐵公司規定的流程)賺取價差。跟之前卡神楊蕙如刷信用卡集點數換東西的行為一樣,但她並無假造刷卡紀錄。
不同的是卡神是消費者,高鐵員工是謀自己的公司利益。
可以確定的是..高鐵公司因為蒙受損失可以對員工做出開除或請求民事賠償。
根據大法官解釋釋字 第 143 號:
關於購買火車票轉售圖利,是否構成詐欺罪,要應視其實際有無以詐
術使人陷於錯誤,具備詐欺罪之各種構成要件而定。.........略
參考網址: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000001&RNO=339
所以個人認為高鐵員工取巧牟利在法律認定上是否觸犯背信詐欺,有的討論。
另外裡面比較嚴重的罪嫌,應該是扣下88專案車票的員工。可能涉及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