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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permalink) |
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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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私人公司比較常看到的詐欺背信罪,不適用貪污罪條例。差別在於刑責問題。貪污治罪條例的刑期在5年以上~無期徒刑。
刑法詐欺背信罪最重的刑責是7年以下。 另外本案員工非利用詐術跟竄改文件來牟利,是利用取巧方式(循高鐵公司規定的流程)賺取價差。跟之前卡神楊蕙如刷信用卡集點數換東西的行為一樣,但她並無假造刷卡紀錄。 不同的是卡神是消費者,高鐵員工是謀自己的公司利益。 可以確定的是..高鐵公司因為蒙受損失可以對員工做出開除或請求民事賠償。 根據大法官解釋釋字 第 143 號: 關於購買火車票轉售圖利,是否構成詐欺罪,要應視其實際有無以詐 術使人陷於錯誤,具備詐欺罪之各種構成要件而定。.........略 參考網址: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000001&RNO=339 所以個人認為高鐵員工取巧牟利在法律認定上是否觸犯背信詐欺,有的討論。 另外裡面比較嚴重的罪嫌,應該是扣下88專案車票的員工。可能涉及侵占罪.. 此帖於 2009-09-30 05:33 PM 被 fishii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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