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發達,大家都會習慣把日常生活的感受表達出來,剛好去某餐館用餐受了一肚子氣上網發洩也是人之常情
不小心被店家發現,他們也許短視只想殺一儆百,完全不了解會弄巧成拙(通常鄉民會發動抵制)
也許這類可受公評的議題,案子移到檢察官哪裡,認定不構成侮辱或誹謗的機會很大,簽結不起訴處分
可是,店家跑去報警,警方是必需受理再移送,當事人往往收到傳票時才知被提告
如果是學生或上班族還得要請假,即使最後不起訴也浪費時間跑司法部門
萬一再倒楣,原告人不肯和解,遇到不友善的檢察官把案件起訴,被告的命運就交給法官判決
大家都不是啥公眾人物,這類妨礙名譽,公然侮辱或誹謗即使罪名成立也很少會判坐牢如此嚴重,不過還是會留下前科
看了不少真實案例,當被告要求私下和解,原告往往會獅子大開口,被告為了怕刑事敗訴留下前科,乖乖同意和解的條件
公司的一青年同事上某論壇討論某個主題,跟其中一位網民意見不合筆戰起來,不小心用了較情緒性的言語,怎知有天收到通知被對方提告,還好去到地檢署調解會向對方道歉,原告氣消了也不再追究撤銷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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